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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件的法律特点及相关规定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田丽丽  时间:2018-08-24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司法部统一下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指导意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软暴力”“保护伞”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所谓的涉黑犯罪,主要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般情况下,涉黑案件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会伴随着其他犯罪,如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抢支弹药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等。如果是国家公务人员涉黑,则容易触犯的罪名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我国《刑法》第294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如指使组织成员杀人、放火或者接受组织派遣任务实行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包庇”是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2、“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3、“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包庇、纵容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对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包庇、纵容;还有就是由于包庇、纵容行为而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严重破坏;甚至是由于包庇纵容行为而使组织者、领导者逃匿,使查禁工作严重受到破坏。

4、《指导意见》中提出:对于为“黑社会”提供“保护伞”的人员要依法严惩,并且指出了包庇、纵容不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如果利用了职务便利,要酌情从重处罚,并且对于事前有通谋的要以具体犯罪的共犯来处理。

三、要严格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普通刑事犯罪集团的界限。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攫取金钱权力、称霸一方的目的,以暴力、威胁为基本手段,从事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具有较强的政治、经济实力、较大的组织规模及较严密的组织形式。而普通犯罪集团虽然也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犯罪,但其目的是具体的,如进行盗窃、枪劫,或者走私、贩毒等,因而通常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其集团的规模、政治经济实力尚不足以称霸一方,集团内部分工相对简单,在组织形式上也不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严密。

同时《指导意见》也指出:“恶势力”虽然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人员较为固定,但是它属于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它的主要违法活动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掏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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