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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堂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发回重审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田丽丽  时间:2019-02-15

涉嫌罪名: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涉案金额:56.43万元

代理阶段:二审

案件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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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介绍及一审判决结果

杨某堂,男,回族,生于1969年1月8日,宁夏海原县人。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堂为了达到自己的不合理目的,先后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非访区上访、滞留,已严重影响正常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堂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到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为手段,迫使政府先后以不同名义给付杨某堂现金人民币240760元,五块地皮转让收入425500元,合计666310元,其中杨某堂应得土地征用补偿51360元,缴纳安置费用37600元,杨某堂敲诈勒索数额合计为577350元。

2018年10月23日,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杨某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杨某堂违法所得564300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杨某堂不服,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审理结果

2019年 1月21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附二审刑事裁定书:

 附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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