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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应如何进行死刑辩护阅卷?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田丽丽  时间:2018-12-04

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卷宗,是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的,尤其是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就必定要到法院进行阅卷了。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刑事律师应如何进行死刑辩护阅卷?

刑事律师应如何进行死刑辩护阅卷?

1、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

2、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同上

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

3、二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除了可以查阅一审阶段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所有证据材料,还可以查阅一审法院的正卷(包括一审庭审笔录和辩护词等)

4、死刑复核阶段的阅卷范围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同意被告人委托律师,也接受律师提交的新证据,但不让律师阅卷。

5、再审案件的阅卷范围

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阅卷范围与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相同。再审案件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则阅卷范围与二审程序相同。

以上就是刑事律师进行死刑辩护阅卷的方法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律师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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