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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有哪些?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田丽丽  时间:2018-09-19

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有哪些?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者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北京刑事律师为大家做简单的信息介绍。

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有哪些?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它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目的的合法性和防卫行为有益于社会性不可能与犯罪故意的罪过共存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中,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可能是过失。同时由于防卫人对制止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已预见其合法性,而没有预见其可能产生的非法性。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由疏忽的过失而构成。

二、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是故意

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排除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出现超过必要限度。”

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防卫过当时,防卫人虽然是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发生超出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具有了防卫过当中的故意罪过。那些断然否定防卫过当也有故意情况的说法,忽略了防卫过当的复杂性,是不正确的。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

目前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该观点认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初,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积极地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否认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也失去了防卫行为出发点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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