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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合同诈骗罪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田丽丽  时间:2018-09-10

涉嫌罪名:合同诈骗罪

代理方:被告人刘X

涉案金额:620万

代理阶段:一审

承办结果:减少涉案金额52万

承办律师:北京律师田丽丽

咨询热线:15201658028

一、案情简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1、2014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X冒充北京建立通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编造虚假停车场项目或以投资承包停车场为由,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多次骗取邵×共计人民币60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刘X退还款项共计人民币91.5万元。

2、被告人刘X于2014年3月至5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北京建立通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编造蓝岛大厦停车场等虚假项目,以投资承包停车场为由,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分两次骗取杨×、芦×共计人民币122万元。案发前,刘X退还给杨×和芦×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本案部分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涉案金额减少了52万。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对于刘x骗取被害人邵×52万元的事实,在案虽有邵×的陈述及收条予以证明,但邵×关于该笔52万元系以现金形式给予刘x的陈述与收条内容所显示的该笔钱款系汇入刘x工行账户的情况相互矛盾。且工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刘x的工行账户未收到该笔钱款。刘x虽承认收条系其所写,但始终否认曾收取邵×现金。从在案刘x收取被害人钱款的形式来看,除该笔钱款外其余均为银行转账,且涉案的多笔钱款往来系刘x在收到钱款前先出具收款凭证。故不能排除被害人未将该笔钱款交予刘x的可能性,将该笔钱款计入刘x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的依据不足。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二、判决书(节选)


刘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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