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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告诉你: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田丽丽  时间:2018-11-13

出现刑事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时,要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和宣告无罪的判决。下面就由北京刑事律师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北京刑事律师告诉你: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 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北京相关的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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